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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按相应标准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原则上按照每天不超过8学时计算:
(一)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接入的网络培训平台网授学习,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学时由网络培训平台自动统计计算。
(二)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面授学习,含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等,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学时由主办单位确定。
(三)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施教机构等组织的面授学习(含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等)或参加国家部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委办的活动,专业科目学时由主办单位或选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
(四)参加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由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学时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五)由用人单位派出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到教学、科研、医疗、生产单位实践或进修的,专业科目学时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六)在任职年限内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七)参加设区市级以上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专业科目学时由主办单位确定。
(八)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专业技术成果;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以上主创人员(第一作者)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继续教育60学时,非主创人员(第二作者及以下)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继续教育30学时。
(九)设区市级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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